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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云谱区文字著作权如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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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云谱区文字著作权如何查询?

作者:江西洪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02 08:39:35

美术作品南昌版权登记材料要求和官费标准

一、美术作品的含义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包括纯美术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其中纯美术作品,是指仅能够供人们观赏的独立的艺术作品,比如油画、国画、版画、水彩画等。实用美术作品,是指将美术作品的内容与具有使用价值的物体相结合,物体借助于美术作品的艺术品位而兼具观赏价值和实用价值,比如陶瓷艺术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美术作品的含义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二、美术作品版权登记材料要求:(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权利归属证明;(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7)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美术作品版权登记官费标准收费项目计价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美术作品件3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软件著作权登记之后对企业来说是否就必然能防范侵权呢?当下,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产业发展迅猛,传统法律保护出现的弊端已开始显现,软件开发行业盗版现象也屡见不鲜,除了对软件著作权进行登记保护外,我们有必要采取其他措施加以维护。那么软件著作权登记后如何维护呢?

代表着科技发展新方向的软件产业,正成为信息产业的核心,而盗版的肆虐,严重影响了软件开发者的积极性,制约着软件产业的发展。传统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已显力不从心,如何让软件产业保护“硬”起来,探寻新的保护模式成为当务之急。

软件产业代表着科技发展的最新方向,正逐渐成为信息产业的核心和灵魂,引领和推动全球范围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

但是,软件产业的保护却面临着困难,盗版的肆虐,严重影响了软件开发者的积极性,制约着软件产业的快速发展。由此,传统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探索符合时代发展潮流的保护模式已成当务之急。

一、软著遭遇侵权之困

根据信息产业部的最新统计,2005年,我国软件产业累计收入达3900亿元,在电子信息产业中的比重超过1/10。软件企业规模继续扩大,实力不断增强,去年收入过10亿元的软件企业有25家。同时,软件产业结构进一步调整,软件服务和系统集成所占比重也逐渐上升。但是,企业规模偏小、利润率偏低、关键核心技术缺乏、软件人才结构性失调等困扰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问题仍然存在。

制约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盗版问题。众所周知,软件开发工作量大、投资多,而软件复制容易且费用低廉。一项新开发出的软件刚上市,其盗版软件即蜂拥而至。专家认为,盗版使软件开发者在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导致盗版的原因不是软件价格,而是对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漠视。“重硬轻软”,缺乏对软件价值正确认识仍然是目前我国软件产业发展中普遍存在的现象。由此,提高对软件价值认识,加强对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

二、软著保护的法律

“软件编写是智力创作的过程,按照知识产权制度原理,应该将其全部智力成果纳入保护范围之中,而不应该只保护其中的一部分。”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瑜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对软件的保护主要是依靠著作权法,但更能体现智力水平和软件价值的技术方案却被排除在保护之外。

2002年1月,我国新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正式施行。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以著作权法保护为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交叉和重叠保护为辅的格局,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近年来,我国还加强了行政保护手段,以打击盗版行为。2000年,国务院发布了18号文件——《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这是我国软件发展的重要政策,其中对软件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尽管如此,软件保护依然面临着困难。

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部经理李东亚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传统的软件保护模式遇到了许多困难,主要在于两方面:一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内容本身。实际上,软件更重要的是软件所体现的思想,内容本身比软件的表达形式更为重要,而这恰恰是著作权法所不能进行保护的;二是著作权法认为程序等的“反向工程”是一种合理使用,而对软件进行“反向工程”则实际上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打击了软件开发人的积极性,抑制了软件的创新发展。

北京宏远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高科技软件企业,公司总经理杨立新对知识产权报记者表示,著作权只能保护软件的源代码,只保护软件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软件本身的创新思想和内容,对软件实行著作权登记只是一种备案。也就是说,只是一种证据的提前保全而已。

三、软著保护的新趋势

“著作权法保护模式下的软件保护的弊端,可在专利法中寻求解决。”杨立新建议,通过专利的形式可以提供直接的保护,可以保护软件本身的内容和思想,这样,对软件进行编译等“反向工程”在专利模式下则被认为是侵权行为,所以,用专利的形式来对软件进行保护,保护的强度显然更大,操作性更强。宏远信通公司就将net800语音呼叫系统这项新技术申请了专利,这是一个融入了软件程序方法的产品专利申请。

据李东亚介绍,截至2005年,中星共申请了539项专利,pct申请也达到了30多项。通过申请方法专利来保护软件占公司全部专利申请量的一半,另一半则是通过软硬件相结合的方式来保护软件的创新。

目前,对软件实行专利保护已经得到许多国家的认可。在美国,由于软件产业在其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采用专利的手段来加强对软件的保护成为大势所趋。在日本,以专利形式来保护软件也逐渐被认可。日本特许厅曾公布过3种软件专利审查标准。近年来,日本软件专利的申请数显著增加,富士通、日本电气、日立、三菱、东芝、充电气等大公司成为该国软件专利申请的大户。

越来越多的案例和纠纷表明,国外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对软件保护已不再限于软件可否申请专利的讨论,而是更多关注软件专利的具体判断标准,即专利审查的第二道门槛——专利三性的问题。

“软件保护之路仍需开拓,我们要跟上发展潮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王瑜认为,对软件实行专利保护有利于建立起健康有序的软件发展环境。

各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如下: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音乐作品也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主要作品种类之一。音乐著作权人包括曲作者、词作者、音乐改编者、歌曲译配者,以及通过继承、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获得音乐著作权的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以印刷出版、录音发行、公开演奏演唱、公开放送录音、广播、编配和音像混成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的,应当取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音乐著作权人有权授权他人使用其音乐作品,并要求使用者支付报酬,也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其音乐作品。

“翻唱”是指将他人已经演唱并发表过的音乐作品,在不改变原音乐作品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绎的一种行为。如果翻唱者对歌曲的重新演绎只是出于爱好,或者只是出于对歌曲的一种推广,原演唱者或其唱片公司一般都不会追求音乐作品的版权。但是,如果未经原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将其原创歌曲翻唱后用作商演(尤其是翻唱得太有名气),并从中获取利益,就属于侵犯原音乐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因为《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另外,如果翻唱者把自己翻唱后的音乐作品制作成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虽然原音乐作品的曲风可能因为翻唱者的重新演绎发生了改变,但是歌词没变,原词作者仍然享有著作权。“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翻唱者首先应该判断该音乐作品是否合法出版过录音制品(CD或卡带形式)。如果没有合法出版过录音制品,仅是通过网络、演出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则不能适用法定许可。最后,翻唱的音乐未经授权也不能直接在网络上播放。这是因为“上传”的过程本身就是一种复制行为,虽然演唱者不是原歌手本人,但词曲也有版权,翻唱如果没有经过授权,也是不可以上网播放的,否则就会侵犯原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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