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区软件版权代理哪家好?
作者:江西洪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21 08:15:39
作品南昌版权登记具有哪些好处?
作品是版权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当作品被创作出来后登记以获得权益。那么作品版权登记具有哪些好处呢?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
1、可以作为无形的资产:作品可以作为商品出售(或转让),作品只要被授予著作权就变成了工业产权,形成了无形资产,具有一定的价值。作品只有申请著作权,并经过版权局审查后,授予著作权后,就变成公认的无形资产。
2、使作品具有唯一性:只要授予了著作权,在市场上就具有了独占权。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转让及售卖作品,办理著作权登记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使作品得到保护。
3、出现版权纠纷时的依据证明:著作权证书享有作品著作权证明作用,从而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问题。
4、提升作品的认可度:可以在平面广告、宣传册和产品包装上标注的标志,突出作品已获得著作权保护的特性,从而增强该产品的社会认可度,同时提升企业形象。
5、可以得到一定优惠与补助:各地方政府均有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对于著作权申请会有相应的奖励。财政部门与工信部门出台对于研发费用的补助,并可以作为税收优惠的依据证明。
著作报酬权的各类作品期限
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并依照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这就是著作权中的报酬权。且报酬权有一定的期限,而各类作品期限是多少呢?
一、各类作品著作报酬权期限
1、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没有发表的,不再享有保护期。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公民终生及其死亡后的五十年,从创作完成之日起,截止于公民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公民之间的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一个创作人死亡之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3、表演者的身体权、保护演出形象不受歪曲权不受限制许可现场直播、公开传送其表演、录音录像、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和信息网络传播表演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4、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的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之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享有保护期。
5、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6、出版者享有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7、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广播、转播节目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软件著作权的权利范围有哪些?
权利是指权利人可以在法律范围内行使的属于自己的一种力量,那么软件著作权的权利范围是什么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
软件著作权权利范围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软件的发表一般意味着软件本身开始脱离的直接控制,在多数情况下是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开始。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将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推定为开发者。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修改软件实际上是开发的延续。
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利用某种介质将软件复制,仍然是目前使用软件较为普遍的形式。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7、信息网络传输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如在互联网上传输软件供他人下载使用。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10、许可权。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11、转让权。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著作权具有专属性,是不容侵犯的,我国有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进行保护,那么侵犯个人著作权如何规定的?
侵犯个人著作权严不严重依据侵犯的情节而定,如果侵犯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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