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登记测试的流程有哪些
作者:江西洪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21 08:19:34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计算机软件江西版权登记审批周期是什么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1办理流程
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文件--→缴纳申请费--→登记机构受理申请--→补正申请文件(非必须程序)--→取得登记证书
注释:如已登记软件的著作权发生继受(受让、承受或继承),权利继受方办理著作权登记时需先做软件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查询申请表可以到我中心网中的“软件登记特别提示”中下载)
2、填写申请表
在中心网站上,首先进行用户注册,然后用户登陆,在线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后,确认、提交并打印。
3、提交申请文件
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要求提交登记申请文件。
4、缴纳申请费
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时,软件登记机构发出缴费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通知要求缴纳费用。
5、登记机构受理申请
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并缴纳申请费的,登记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及缴费票据。
6、补正程序
根据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规定,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应自发出补正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补正仍不符合登记办法的,登记机构将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7、获得登记证书
如到登记受理大厅领取证书,应当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3日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持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证书。如需邮递的,请在申请表中填写正确的联系地址。
注释:外地的软件登记申请人或代理人如需自取证书,应当在申请表中申请人或代理人信息栏内的联系人后加注括号,写明联系人的北京联系地址,我中心将不做邮寄处理。
软件登记测试主要是相应的机构对制定的软件产品进行功能性的验证和检测,以保证软件产品的功能能够正常运行,它是申请软件产品登记一定要具备的条件,今天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下软件登记测试的流程有哪些。
1、首先是对软件登记测试委托表进行下载,然后按照上面的内容进行填写,填写完毕后,提交两份纸质的表格,但要加盖公章,还要提交一份电子版的表格,可以是邮件或者是刻入样品光盘。
2、对技术测量功能列表进行下载,然后提交电子版的表格。
3、对技术测试合同进行下载,然后再根据测试要求和功能列表进行鉴定技术测试的合同。
4、提交概要设计说明书,软件需求说明分析书,软件详细设计说明书,用户手册,软件登记测试文档,和操作手册等纸质的文件,以及一份电子档文件,可以刻入样品光盘。
5、对软件样品光盘进行提交。
6、缴纳相应的费用,进入测试的环节。
7、有评测中心进行软件登记测试,首先是编写测试大纲,建立测试环境,这个需要要现场进行测试,测试的环境由用户提供,然后评测中心对测试环境进行审核确认。
8、实施测试过程,对于测试的结构进行通报。
9、出具测试报告,以及测试相关问题报告。如果在测试过程中,有任何的问题发现,都需要测评中心按照实际的情况出具报告,告知用户。
10、提交测试材料,交由评测中心进行存档。
在进行软件登记测试时,并不是每个测试机构都可以出具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也就是说,并不是每一家测试机构都是有效力的,大家一定要选择有资质,并且被政府和业界认可的检测机构,这样才能顺利通过测试。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必须具备原创性,同时,必须是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而非存在于开发者的头脑中。
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①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②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③使用权,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
④使用许可和获酬权,即许可他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⑤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
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四十七条著作权,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2人以上许可发表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未参与创作,以谋取个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二人以上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付费而未付费的;
(八)未经著作权所有人或者著作权相关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音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擅自使用出版者出版的书刊版面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播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相关权益的行为。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情节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设备。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2人以上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编辑和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独家版权的图书;
(三)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录制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复制、发行、传播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节目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故意规避或者破坏权利人为保护其作品、音像制品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而采取的技术措施。未经著作权或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人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人相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变更作品、音像制品等权利管理的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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