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的注意事项
作者:江西洪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27 08:57:22
软件著作权从2018年减免了登记费用之后,登记量直线上升,中小企业登记需求也在持续提升。本文就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条件、版权主体、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了整理,希望对有软著登记需求的中小企业有所帮助。独立开发完成软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通过合同约定、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进行计算机软件南昌著作权登记,成为著作权人。
●自然人在单位任职期间所开发完成的软件,不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自然人可作为著作权人申请软件登记: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自然的结果;3、主要使用了单位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软件。
●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条件:1、申请登记的计算机软件应当由计算机程序和与其有关的文档组成。2、申请登记的计算机软件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载体上的软件。3、申请登记的计算机软件应当是发表过的。并且,仅在本单位内部使用该软件不属于发表,通过鉴定的软件和在科技成果研讨会等单纯以学术性讲座为目的形式介绍软件不属于发表。4、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是一个独立开发完成的、能够独立运行的软件。
●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注意事项:
1、不同版本是不同的软件作品,软件功能和性能发生重大变化的升级软件,申请人如有需要,还应再登记。
2、可进行版权登记的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能实现一定功能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有关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3、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文件: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软件的鉴别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联系人身份证明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一份。
4、游戏软件作品可以分为游戏引擎和游戏资源两大部分。游戏资源包括图象,声音,动画等部分,游戏引擎是程序代码,可以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而游戏中动漫、视频、图片等属于其他作品,不能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作品改编需要版权登记吗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改编作品应该是属于演绎作品的一种。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演绎作品是指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的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与许可他人行使改编权,也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改编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获得相应的报酬。因此,作品改编者可以在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后,对作品进行改编,或者与原作品著作权人协议转让原作品改编权,从而获得改编原作品的权利。
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享有改编作品的著作权;表演者使用改编作品进行演出的,应当取得改编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项改编作品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作品的,应当取得改编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但是改编作品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其中,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改编作品作者无需另行申请改编授权或者另行签订改编权转让协议。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有很多人误以为商标权就是版权,对于这两个区别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我有时候也会遇到群众咨询说:自己明明已经注册了商标,但还是被别人告侵犯了他商标图案的著作权,导致商标被撤销,并要求赔偿。另一种情况是,自己的作品被注册了版权,但这个商标被别人抢注了,自己只能用版权来撤销别人的商标。两者都会消耗自己大量的能量,那么如何才能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呢?
版权与商标的区别1、申请机构。著作权一般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注册。同时,向国家商标局提交申请以进行注册。2、保护对象。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注册的作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在作品完成之时,作品自动享有著作权。商标保护的对象是所有通过国家商标局审核注册的商标。3、保护期。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自作品完成后50年及去世后50年。一般说来,商标的有效期是10年,单个商标一旦超过10年就可以进行一次商标更新,没有次数上限。从整体来看,商标权与版权实际上是有区别的。如果你想要在拥有商标的同时又想要版权,可以在注册商标时进行版权登记。
南昌著作权登记在商标注册之前的好处。1、一般情况下,版权注册的申请周期比商标申请周期短很多。所以,在商标注册前对其进行版权登记可以起到一定的商标防御作用。2、商标均按类别进行注册和保护,若您的商标尚未申请全类保护,则进行版权登记后可以起到很好的辅助保护作用。3、著作权登记后既可以证明商标的归属权,又可以提前对商标侵权纠纷进行证据准备。4、商标一旦进行版权登记,其他人如果想使用该商标,则需得到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否则就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著作权登记作为一种权利证明,作者可以依据此证明发起盗版维权行动。5、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申请的商标、外观专利在与他人发生冲突时,可以撤销或无效。所以,如果自己的作品被他人当作商标进行注册或者抢注其他类别,可以利用著作权的在先权利,要求商标局撤销申请,这样做的成功率非常高。
伴随着网络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各种类型的商标侵权盗版现象日益增多。此时,为了避免知识产权侵权所带来的损失,企业和个人需要对知识产权进行全面的保护。在这些方法中,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同时登记版权和商标,当然提前进行版权登记,可以有效地避免抢注商标的风险。总之,大家如果条件充足的话,安度知识产权小编还是建议大家同时申请注册版权和商标,以保护自己的原创作品。
世界版权公约(UniversalCopyrightConvention)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主持下,1955年9月16日生效。1971年在巴黎修订,修订后的世界版权公约于1974年7月10日生效。截至1990年12月,参加国有84个。那么在参加国内,对于版权申请的申请人会有什么样的公约规定和要求呢?
一、申请国的公约规定
(1)双国籍国民待遇。双国籍是指作者国籍和作品国籍。双国籍国民待遇是指如果作者为一成员国国民,不论其作品在哪个国家出版,或者如作品第1次在一成员国出版,不论作者为哪国国民,在其他成员国中均享有各成员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作品的同等保护。
(2)著作权保护的特别手续。作者或著作权所有人授权出版的作品所有各册,自初版之日起,须在版权栏内醒目的地方标有的符号,注明著作权所有人的姓名、初版年份。只要履行了上述手续,就认为已履行了成员国国内法规定的手续,在所有成员国受到公约的保护。
(3)独立保护。一成员国的作品,在另一成员国依该国法律受到保护,不受作品在其本国的保护条件的约束。
(4)给予发展中国家作品翻译和复制权的“优惠待遇”。发展中国家国民,为教学和学术研究目的,可在作品出版一至七年后,申请发给翻译和复制强制许可证,出版他人有版权的作品。
二、申请人的最低要求:
1.国民待遇原则。公约对国民待遇的规定比《伯尔尼公约》要简单得多。但总的讲,也是兼顾作者国籍与作品国籍。公约第2条以及1971年的两个议定书中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可归纳如下:成员国国民的已出版作品,不论在何地出版,均在各成员国内享有该国国民已出版的作品的同等保护;凡在成员国中第1次出版第一版的作品,不论作者是否系成员国国民,均享有各成员国给予该国国民已出版的作品同样的保护;成员国国民的未出版的作品,在每个成员国中均享有该国给予该国国民未出版的作品同样的保护。这里指的“国民”,也可以包括居住在成员国的外籍居民。
2、非自动保护原则(即必须加注“版权保留”标记方予保护)。
3、受保护作品范围。
4、经济权利。
5、保护期。
6、无追溯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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